广西一民房起火,致5人死亡38人受伤主
年5月5日上午6时许,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
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
共烧毁电动车18辆,
摩托车1辆,
造成5人(学生)死亡,
38人不同程度受伤。
此前报道→
桂林民房火灾致5死多伤,广西师大漓江学院发布沉痛通报查清了!桂林雁山火灾致5死38伤,3人被追刑责据悉,
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公寓,
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
事发后,
公寓老板陈某、管理人员吴某
和房东赵某
分别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
该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藤县人陈某承租了桂林人赵某在西龙村的一栋6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陈某承租后,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将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停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进出。
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56间房出租,并请吴某管理公寓相关事宜。房屋出租后,房东赵某没有到过该房屋以及对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火灾由一楼的电动自行车引发。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和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陈某系公寓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和吴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时消防人员营救被困在楼内的住户。黄飞摄
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原标题:《广西一民房起火,致5人死亡38人受伤!主要责任人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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