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扎堆安放隐患大,失火致使多人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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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5日上午6时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学生)死亡,38人不同程度受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据悉,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公寓,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事发后,公寓老板陈某、管理人员吴某和房东赵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和逮捕。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很多高校附近有很多民房出租给学生、外来出差务工人员,大多数房屋的建筑、消防、安全、卫生条件不过关,如:在房屋原有基础之上擅自加高楼层等,其中也不乏一些未获审批即经营的情况。接下来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其中的责任主体、可能涉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风险规避。

首先,房屋经营、管理人负主要责任。如《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刑终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年7月,被告人朱早翠通过朱某向谭骅转租了王放(另案处理)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号(原苏埭83号)民房的二至五层共计46间房间用于经营如家公寓,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在出租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朱早翠疏于安全防范,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导致上述出租房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在该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由于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租户未能及时并通过其他路径安全撤离,造成租房内被害人陈某1、熊某1、杜某、张某1因火灾事故死亡并致被害人元某、刘某、胡某、张某2等4人不同程度受伤,部分房屋建筑结构等物烧毁。经法医鉴定:死者熊某1、杜某、张某1符合生前烧死;陈某1符合高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包括,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责任主体应当承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中民房的经营人、管理人属于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人,故责任承担较重于出租人(若有)。

其次,涉案民房若为经营管理人员承租的他人房屋,则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于房屋不符合消防、建筑、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条件,属于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刑终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王放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明知该建筑存在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因而发生四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

上诉人王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王放虽然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但其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小于实际经营者朱早翠,且其案发后主动赔偿各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相应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王放的量刑过重,应予纠正。

最后,若房屋的产权人亦是经营管理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建筑、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条件,擅自变更建筑结构也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损害的,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房屋的产权人亦是经营管理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建筑、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条件,擅自变更建筑结构也不采取整改措施,对于致害风险应当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则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经营民宿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用于经营的民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条件。2、民房的出租人、经营人、直接管理人员为涉事直接、主要责任主体,但出租人的责任一般较轻于经营人、直接管理人员。3、发生事故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获得谅解,有助于减轻刑罚。4、民房不符合消防条件失火,一般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但房屋的产权人亦是经营管理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建筑、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条件造成损害的,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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