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桂林雁山区55火灾事故三名责
年5月5日上午6时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学生)死亡,38人不同程度受伤。。据悉,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一佳公寓”,公寓内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事发后,公寓老板陈某,管理人员吴某和房东赵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3名责任人陈某、赵某、吴某被雁山区法院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年和一年六个月。
火灾后的公寓楼。
经法院审理查明,藤县人陈某承租了桂林人赵某在西龙村的一栋6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陈某承租后,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将该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停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供公寓租住人员及车辆进出。
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56间房出租给70多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生及社会人员居住,并请吴某管理公寓相关事宜。赵某在房屋出租后,未到过该房屋,未对陈某经营的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火灾由一楼的电动自行车引发。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和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陈某系公寓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和吴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时消防人员营救被困在楼内的住户。黄飞摄
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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